说,他们一直被几种神圣的权威偶像威服着,即神权、皇权以及代表皇权的官权、族权、文化权,而乡绅则兼有文化权和官权,并籍此渗透着族权。“绅士乃是由儒学教义确定的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这些儒学教义规定了中国社会以及人际关系的准则。绅士所受的是这种儒学体系的教育,并由此获得管理社会事务的知识,具备这些知识正是他们在中国社会中担任领导作用的主要条件。”[23]做乡绅在乡间社会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统治者对乡绅的利用,优其待遇,崇其地位,更加剧了这种情形。清代州县官履新,常是先拜访地方有名望的乡绅,询其意见,联络感情。遇有大事,则常召集重要乡绅权衡得失。特别是在法律上赋予乡绅种种特权,这主要是经济特权和司法特权。统治者对绅士优待有加,就是因为绅士是其统治的重要阶级基础。
旧时中国乡间本是个牢固的宗法社会,但自明清以降,因乡绅势力的坐大,渗透甚至控制着宗族、乡族组织,使这种草根式的乡里组织烙上了乡土文化精英的色彩。在多数情况下,族权与绅权融为一体,许多宗族、乡族的头领即由乡绅担任或为其控制。“族长以贵贵为主,先进士,次举贡生监,贵同则长长,长同则序齿,无贵者或长长,或贤贤,族约以贤为主,皆由合族公举。”[24]乡绅正是凭其高贵的身份在乡里社会中居优越之地位。一些地方的宗族法还直接赋予本族乡绅优越特权。如咸丰十一年(1861年),浙江姚江沈氏宗族制定《宗规》,其第十四条规定:“尊贤与亲亲并重,故出仕、受封绅衿更加优待。”[25]28从某种意义上说,绅权在乡里社会中又实在超越着族权,主持经营着地方重要的公共、公益事务,如学务、教化、公产、水利、桥梁、津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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