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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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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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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在乡村普遍设立乡约,由60岁以上、已由官府颁给顶带、行覆没有过失、德业素著的生员,统摄乡民,于每月朔望日集中宣讲《六谕》。从顺治九年颁布“六谕”到光绪十七年(1891年)的239年内,清帝共颁布过有关乡约的谕旨32道[33],可见对乡约之重视。讲约以圣谕为核心,是清代乡约的特点。在清廷的大力提倡、督促下,各直省地方多设立了乡约组织,制定有乡约条文。这些组织、约文虽因各地情形不一而不尽相同,但其精神实质则一,都是以封建纲常、礼法为其灵魂、统率,是封建纲常、礼法与当地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各地约文内容大多为禁止性规定,并有惩罚措施。民国广西《信都县志》云“……其例禁之大者如为匪、通匪及勾结窝藏等,贻害地方不浅,其乡老或家族将犯者綑送官府惩办。小者如误火烧山、偷窃生理或纵畜践食青苗,一经巡守捉获,倘别人报到,当连同证人到约所问明,果人证、物证确有可据者,亦酌量处罚。俾各自检束,恪守约规,以保公共安宁。”讲约是乡约的重要内容,讲约有严格、繁复的礼仪、程式,常配有童生歌诗、击鼓肃敬、五拜三叩、进茶点、圆揖等仪式。“圣谕”宣讲完后,即讲评乡人善恶,并书于善、恶二簿中,以为褒扬与惩诫的依据。受褒扬者受到人们的尊敬,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地位,并可获得其他诸多的好处。受惩诫之重者常被逐出约外,为同约人所不齿,“生则不许人会,死则不许入祠”。可见这种善恶簿具有极大的人生命运导向功效。
清代除乡约外,社学、书院、私塾、义学以官方和非官方的组织形式、以主要为儒家经义的教育内容推行教化,而保甲、旌表、宗族、宗教、戏曲等均各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推行教化。
封建时代,就思想统治而言,统治者常施两手,一为思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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