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化为朝廷首务”思想指导下,清代形成了较前代更为系统、发达的教化组织与形式。有学者认为清代形成了官方教化组织与形式和非官方教化组织与形式两个系统。前者包括社学、书院、保甲、旌表等内容;后者包括宗族、乡约、私塾、义学、宗教、戏曲等内容[14]215-212。这其中乡约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是对广大乡民进行社会性教化的主要形式,当时和其后的许多地方志书都对此有记述。
乡约是一种乡规民约,它是在封建纲常伦理的指导下,给合本地实际,由本乡民众在族长、乡绅的主持下制定,对人约的本乡人士均有约束力的一种清规戒律。它上合封建统治秩序,下保一方安宁,是民间的自律、自治组织与规范,颇著土著自治色彩。乡约分宗法性乡约和地域性乡约两类。乡约起源甚早,上古乡间借一定仪式对乡民行教化,如乡饮酒礼,可视为乡约之滥觞。但乡约成一固定的形式、有固定的内容,则始于北宋陕西蓝田“吕氏乡约”。“吕氏乡约”约文共四条: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基本主张在树立共同道德、礼俗标准,使个人行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标准范围以外[31]。“吕氏乡约”引起了其时的大儒朱熹的极大兴趣,多加阐释、发展,极力推广,遂为后世所沿用。而真正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则为清代[32]206。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廷令各直省、府、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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