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或称乡长,或又称守事人。其就职,固系村民公选,知县认可之,与保甲长同……若长于文艺者,大抵皆有资产及德望,为村民所拥载者,即不须选举而就其职也。”[16]301官权、族权、绅权与封建教化的精神强制权牢牢地统治着乡村社会,民生低下,民权无有,这些就是清代地方乡村治理的传统特征和真实写照。
地方治理是清代整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地方官治与乡治之种种特征,皆源于封建国家的一个根本:专制集权。这个根本直接导致了两个突出的后果:其一是中央有权,地方无权,地方上级有权下级无权;其二是官(包括官府扶植、作为官在乡村代表的族长、乡绅等)有权而民无权。因此,整个封建*的重心在上不在下,在官不在民。就乡治系统而言,官权、族权、绅权和精神教化权盛行乡里,该诸权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封建国家赋役的征收和维持地方的安宁秩序,乡间许多有关民生、地方发展的事务,至多只关注水利、桥梁等几项,其他许多重要事项毫不重视,乡治中的行政权能狭窄、低下。而“为人民者,租交粮完,饱食以嬉,以不识不知、顺帝之则为原则,此外无所事事”[34]。由此而来的是乡村社会长时期缓慢延续,得不到应有发展。专制集权裹挟族权、绅权横行乡里,与民生的低下、民权的无有,又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大后果:官与民的隔阂、国家与民众社会的分离。“……人民既因有家而可不顾自己之权利,又以托庇家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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