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案例4:广东嘉应州刘氏,24岁,家穷出外求乞。路遇林亚友,成奸。后林寻人将小妇改嫁与钟夏运,林亚友们得番银10圆(议政大臣阿桂56.2.16)。
由于拐卖他人之妻带有较大危险性,为尽快出手获得钱财,选择娶主或讨价还价的余地减小了,因而财礼并不太高。
在上面所列四种婚姻行为中,由于童养媳婚姻个案数太少,难以对该类财礼作出全面的认识。其它三类财礼平均数额分别为初婚为钱11.71千,丧偶妇女再婚财礼为19.80千,已婚妇女被卖嫁财礼为21.58千,为什么初婚财礼明显低于后两种?我们认为,初婚行为与再婚行为的一个很大不同是:初婚经过一系列比较繁琐的礼节过程,其中每一个过程都需要有一定花费。财礼只是诸多花费的一种,当然是最重要的一种,而其它花费则不易体现出来。另外,在初婚行为中,女方父母虽有从财礼中获得经济补偿的意见,但也有为子女长远生活考虑的观念。所以财礼数额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而妇女丧偶再婚行为则有明显的功利意识。即寡妇再嫁很大程度上旨在为自己和夫家人谋求生路,在为还夫债的再婚事例中这一点反映得很突出。然而初婚从订婚到完娶所经历的时日较长,年节送礼也要有所花费。并且迎娶方式的讲究程度要较再婚为高,从而增加婚姻费用。虽然初婚的财礼不高,而婚娶总费用不在再婚之下。至于丈夫及其家人因穷而将已婚妇女卖嫁,则完全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不是接两姓之好。在这种婚姻中,妇女是一种商品,她要被人拿到婚姻市场上去交易,一旦找到买主,交易即告完成,妇女则被彻底易主。可以说,这类婚姻反映了婚姻市场的需求状况。
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婚姻买卖,特别是丧偶妇女再婚实际是婚姻资源的一种重新分配。在婚姻市场上,女性是相对稀缺的。她们的稀缺就在于社会上能够提供的女性婚姻资源远较男性的需求为少。这样拥有女性婚姻资源的家庭便会以买卖的形式将其出手。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女结合这种本因具有感*彩的行为由于必须在家长(包括父母、公婆,甚至兄弟等)主持下,在媒约撮合下才能进行,在这种背景下,男女婚配很容易被推上买卖之途。女性从而变成握在他人之手的稀缺婚姻资料,买卖婚姻由此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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