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附图{图}
再嫁寡妇若携带子女则会被扣除一部分。湖南巴陵王德明,38岁,娶他人被卖之妻陈氏,议财礼30千,先交15千,下欠15千,5千作为陈氏幼子抚养费,10千在十月内交清(署湖南抚李世杰,47.7.5)。
当然也有不要媒钱的事例。贵州开州湛氏因贫再嫁(曾与他人有奸)。表兄为媒,受财礼1800文。没有媒钱(议政大臣英廉,48.5.8)。
山东潍县李氏改嫁,公公主婚,康重智和康均朴做媒,讲明财礼50千,并没媒钱。后康均朴又找康重智要媒钱,引起命案(议政大臣阿桂,48.11.11)。
相对来说,南方地区比较重视媒钱。这不仅表现在媒钱所占财礼的比例较大这一点上,而且因媒钱而发生的冲突也较多。甚至有没有说成亲也想在别人说成情况下分一杯羹。如江苏金二曾受朱德观之托,为其侄孙续娶物色对象,没有说成。后又托他人说成。金二获悉,前去拦截,说虽没说成也费了不少功夫,要列名作媒,分几个媒钱。引起命案(江宁抚闵鹗元,51)。
媒妁是中国传统社会正常婚姻缔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介绍人和证人。由于他们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媒钱在大多数婚姻行为中是存在的,并且它也被社会所认可。然而媒钱客观上增加了娶主的负担。在个案中由此引发的冲突有多起,媒钱的存在客观上起到促进男女婚配的作用。一些人视此为获取额外收入的途径,进而在民间编织起通达四方的婚姻网络。然而物极必反,媒钱的诱惑也使一些人在卖嫁、骗嫁、强嫁妇女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二)财礼的制约因素
&nb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