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礼的构成及制约因素
(一)财礼与媒钱
财礼的构成在各地有所不同,不过大多数是由主婚人所得财礼与媒人所得媒钱两部分构成,并且媒钱在当时社会也是被官方认可的报酬。我们从官方法律政策和档案中可以看到,一旦发现嫁娶违禁,主婚人和媒人都应承受处罚,其中首要的是退还财礼和媒钱。这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媒钱是一项合法收入。从档案中来看,大部分媒钱与财礼是合在一起的。即由主婚人与媒人事先讲定媒钱所占份额。主婚人得到财礼后再分给媒人应得份额。不过,有一种则是分开支付的,即承娶人分别将财礼和媒钱送给主婚人与媒人。由此我们可以观察媒钱与财礼的构成。
从表5可见,媒钱在财礼中所占份额总的超过了10%,并且有财礼越低,媒钱所占份额越高的特征。这意味着在当时社会,充当媒人有一个基本的媒钱标准。即不低于500钱,多数在1千钱以上。
有一些案例,因是由媒钱分配不均引发命案,没有说明财礼数,只提及媒钱。从绝对数上看,这类媒钱数额是不低的。如湖北襄阳县郭氏改嫁时,两人为媒,媒钱5千,主媒4千,副媒1千(湖北抚姚成烈47.8.7)。四川苍系县蔺友得与寡妇尚氏结婚时,付媒钱(1人)2400文(署四川督特成额47.9.26)。
另外,有一种财礼之外的额外支出称为笔资。江西万载县的黄氏招赘再婚时,赘夫出财礼10两,黄氏收受;前夫之兄主婚,得笔资银3两(江西抚郝硕,46.4.10)。
表5 媒钱在财礼钱中所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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