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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

时间:2007-3-10 10:51:57  来源:不详
10.12)。

    另外,非正常性再婚财礼较低。所谓非正常是指无媒人特别是无主婚人。丧偶妇女因处境困难而自嫁。如前所述,丧偶妇女再嫁所得财礼主要被主婚亲属所得。若无主婚人,则省去了这一重要的索财者。江宁*县叶图风与寡妇潘氏再婚。当时,寡妇潘氏有三个幼子,穷苦无靠。原是丈夫带领从安徽亳州来此地谋生。经人说合,讲定财礼1500文,给她还债赎当。因潘氏并无亲属主婚,不曾立有文书(江宁抚闵鹗元,51.8.10)。

    2.已婚妇女被嫁卖时财礼的决定因素

    嫁卖已婚妇女情况比较复杂,财礼常有多人参与分割。这可能是财礼较高的一个原因。

    湖北江陵邱士秀,40岁,乾隆四十四年因贫带妻子张氏来湖南华容佣工。因无人雇工,难以过活,要把妻改嫁。相识人蔡新南让其谎称妻为寡妇,嫁与秦高南,得财礼30千,从中付两媒人各2千。蔡新南逼邱士秀将剩余26千均分,否则告其嫁卖生妻。结果各得13千(议政大臣英廉47.2.25)。

    湖北东湖县方氏被丈夫嫁卖时,讲定财礼15千,外媒钱5千,5人参与说媒,各分800文。剩余1千为写立婚书之人所得(议政大臣阿桂52.6.15)。

    陕西蓝天王五因把产业卖完,又要卖妻杨氏。周自观做媒,嫁卖与刘建魁。得财礼钱39千500文,媒人得1千文,杨氏胞兄得6千文,剩下为王五所得。后王五说女人被贱卖,又通过媒人从刘建魁处提到4千钱(议政大臣喀宁阿,51.7.29)。

    直隶肥乡宋二,娶妻五年,因妻好吃懒做,与岳母合伙嫁卖妻子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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