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理官员能力较差
一省的司法事务集中于设在省城内的附属审判机关,即发审局或谳局(桂超万,1972:296;包世臣,1968:2238),发审局隶属于按察司,但却受到主管知府的直接监督,它接受全部上诉和全部法定复审。除了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枢纽地位外,发审局同时还是对省里新任官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的机构。这样,它并不是总是配备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任何等待委任为独立职位的候补官员都可能担任审判官员。在一个省内,允许发审局用5天时间审结容易的案件,用10天时间审结困难的案件。由于能与省里高级官员接近以及扬名的机会的激励,许多委员肯定努力去尽快审结引人注目的一些案件。但是,一位御史抱怨说,这些官员一般不熟悉法律,甚至不谙人情(葛士睿,1964:2236)。这些欠缺综合起来,使地方官员和许多委员的幕僚力不从心(《录副奏折》)。因此,虽然有些委员由于最终审结了一些陈旧的、屡屡上诉的案件而在发审局崭露头角,但另一些委员制造的上诉案和他们解决的上诉案一样多(包世臣,1986:2239;丁日昌,不著日期,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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