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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论清朝京控及其社会背景

时间:2007-3-10 10:52:32  来源:不详
对官吏的惩罚常常只是在一位上诉人提出再次上诉指控官方拖延误事以后。大多数情况下,一旦某一案件中的严重非正义行为或者因御史的弹劾奏折中引述沸腾的民怨,或者因《申报》(上海的一家英国人所有、中国人经营的中文报纸)的社论的抨击而成为全国性的丑闻,官员们就要受到惩罚(安守廉,1984,《新增刑案汇览》,59b;《光绪东华录》,1273)。不过,正如一位作者所指出的,只要对于地方官以及积压案件问题的议论保持在地方一级的层次上,除非一位官员受到正式处分,否则他不太可能对现状予以改变(包世臣,19681273)。

3、文化悖论——厌讼与好讼

在一个长期厌讼、认为“讼不可妄兴”的传统社会中,京控往往被一般人视为畏途,视为万不得以才铤而走险之路。然而在清代中期之后,厌讼与好讼并存于民间,形成了奇特的文化悖论。

1)违反调解

清朝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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