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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论清朝京控及其社会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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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2: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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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a)。巡抚耽误6个月就要被撤职,而地方官却只是被降职或调离(《大清会典事例》,121:7b)。因此,地方官一般情况下都无视20天内遣送证人的最后期限,而且常常是先遣送一些无关的或不重要的证人(《江苏省例》,“臬”,同治4年,第3a-3b页;丁日昌,不著日期,39:3b)。当上诉由刑部重审时,巡抚自己的做法与地方官的相似,这并不是一种分权主义的迹象。不如说它表明,无论对巡抚还是对州县官,不满而固执的上诉人是极其讨厌的人,对他的诉讼请求与其支持不如遏制(欧中坦,不著日期)。对于敷衍塞责的官员,最好的上诉人是那些回到省里两个月过去了也不去催促审理他的案件的人。对这样的上诉可以撤销(《新增刑案汇览》,5:7a-9b;《江苏省例》,“臬”,同治8年,第5b页)。由此,许多原告干脆越过地方官并把案件提到上级的衙门直至进京,而不愿无限期地等待地方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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