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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论清朝京控及其社会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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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2: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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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况,朝廷在1882年发布一道命令,明确地告诉巡抚们,如果上诉属实就惩罚罪犯;如果上诉不实就惩办原告。禁止使用摸棱两可的语言(《江苏省例三编》,9b)。不过,虽然刑部对有关这类措施的后果的看法是正确的,但没有任何指令要去改变这样的事实——许多京控是由怀疑和误解引起的。
(2)拖延
即使他们没有不适当地委派他人审理上诉,有些巡抚采取皇帝认为对高级官员来说极不适当的方式拖延。为了强调他的关心,嘉庆确立了审理京控的最后期限(《钦定处分则例》,47:9b;《钦定台规》,14:15a-16a,32b-33a)。然而,巡抚是其下属地方官的人质,这些下属地方官员把京控人视为寇仇(丁日昌,不著日期,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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