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作机制——限制上诉
(1)不明确归罪
在1880年代,刑部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巡抚们偏爱不明确地归罪,人们没有理由不上诉。确实如此,许多判决的结论使用这样矛盾的措词:“事出有因”,“怀疑诬控”或“到案即行供明”。原告的上诉证明属诬告却只受到鞭打的处罚的情况太经常了(《刑部奏定新章》,1:46;《江苏省例三编》,6a-9b)。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既不是无利害关系的法官对复杂的案件难于作出公正的判决,也不是法官普遍不愿意确定明确的界限以克服不确定的司法行为;而是,如一位上奏者所称,上诉审法官的目的不是去满足原告的正义要求,而是去“封他的口”。法官害怕深入的分析使已经提出上诉的人甚至被证明不正当的上诉人会再次上诉以逃避因诬告而受的惩罚。因此,法官希望简单的责打上诉人就能了结事情(《刑部奏定新章》,1:4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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