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仓促审结
地方官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受到根据案件的严重性确定的期限的约束。不可避免的是,他们和他们的幕僚要确立一种优先顺序。首先注意到的是那些较严重的案件,也就是,那些法定地要经过省或京城的高级官员复审的案件。地方官对这些案件,特别是对各种有关抢劫、*的案件的审理,是每年评审其政绩(考成)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一位好的官员是不能容忍衙门中那些延误结案的下属的。他还亲自参加审讯和复查审案报告,以便找出仵作或胥吏所造成的错误;因为,如果由于不适当的或带有偏私的审理,或者判决中措词和推理有错误,从而导致上诉,那么仓促审结的案件可能变成徒劳无益。不幸的是,许多地方压根儿没有受过训练的仵作;而且许多地方官面对即将来临的最后期限和心急的上司,为了按时上交结案报告,忽视了准确性。这样,为上诉的提起留下了根据(《江苏省例续编》,“臬”,同治13年,第16a部分)。
(4)案件积压
比较严重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几个月;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自理词讼”必须在20天内结案。之所以要求更快的速度,是因为这些案件不仅简单一些而且数量多,因而与更多人的生活紧密相关。但是,由于“自理词讼”很少(如有的话)直接对法律和秩序构成威胁,上级官员在每年评审地方官的政绩时对这些案件也不予考虑。因此,职责之一是保证其雇主得到积极的评价的胥吏们便常常促使地方官“把民事诉讼束之高阁”,以保证他的时间和仕途(《治浙成规》,不著日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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