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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二)

时间:2007-3-10 10:53:09  来源:不详
灵,试图拦阻,引发命案(署湖南抚李世杰47.4.8)。

    民俗是人们观念意识的反映,这种歧视性的习俗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丧偶妇女再婚者的社会地位,乃至对守节观念起到加强作用。不过,对于生存条件困难的丧偶妇女来说,在习俗的歧视面前退却者不会很多,同时即使一些寡妇有所顾忌,其家人亲族出于物质利益的考虑营造出一种促使丧偶者再嫁的气氛和环境,由此足以冲破习俗力量的包围。

    (二)亲族干预本族已出嫁女子丧夫后再婚为妾。

    中国传统社会中有一种有趣现象,纳妾是有特权男子和经济条件较好男子追求的一个生活目标。然而妾在夫家乃至整个社会中却处于卑贱地位,因而不少家庭和家族对女儿或宗族女性成员为妾持否定态度。

    下面是一典型案例:安徽祁门黄又子供……黄光应是无服族兄,他姐先嫁吴八九为妻,后因夫故无靠,乾隆四十六年五月,黄光应作媒,转嫁与婺源县人赖新陇为妾,族人黄茂们说我家女儿从没有与人为妾,如今黄光应败坏门风,要逐他出祠。五月初七日,黄茂写了一张逐条,叫黄加仁拿去贴在公祠墙上。六月五日,佃户请收祀谷,黄光应因已被逐出,不能同去,他就在田里混骂,小的说他不是,互殴,伤其身死(安徽抚谭尚忠47.5.14)。

    直隶肥乡张氏被丈夫和母亲卖为妾,其堂叔不依,说侄女为妾的村庄离母家不远,我们脸上下不来,由此引发命案(直隶督刘峨49.11. 1)。

    这两例的反对者是宗族成员,而非家庭父母兄弟,它实际是家庭成员由于能从该婚姻中获得经济利益而具有一定的务实性。而家庭成员则不是经济利益的受益者,所以他们比较关注这种婚姻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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