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而非虚幻的东西。
由此可以看出,在妇女再婚问题上政策的抑止、习俗的限制的确存在,但这些限制和约束基本上是一种软性而不是硬性的约束。
另外,对卖妻所产生的妇女再婚,民间总的说来持反对态度。江西安远县郭年苌,娶妻胡氏,生有一子。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因贫难度要把妻嫁卖,请族人郭彦发作媒。广东人杨钦万承娶,出财礼30千钱。在交钱时,堂兄郭先胜赶来阻止,斥骂他,说宁可求乞不可嫁卖生妻。郭年苌不得不携妻回家,后堂兄又将媒人郭彦发骂一顿,郭彦发不服,反说打断他的媒钱,互殴,引发命案(议政大臣喀宁阿51.7.6)。相对来说,最大的反对力量来自嫁家。河南陕州张小年供:小的妹嫁与李九才,乾隆五十年二月八日,小的去探望妹子,李九才说因穷苦难过,要把妹子嫁卖,小的说纵使穷苦不该把妻子嫁卖,责备妹夫不是,互骂,动手,伤其身死(议政大臣喀宁阿51.6.30)。这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丈夫因穷,以卖妻求生,试图从中分媒钱者则推波助澜;而具有道德之心者,女方直系亲属则会出面反对,形成一种抑制力量。不过,根据案例,若是真的丈夫因为贫穷而卖妻,并且又与妻子娘家人协商过,一般不会遭到反对。
四 政府对再婚个案的处理特征
在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再婚个案的处理方式,乃至其对再婚行为的认识特征。这些都是官方律令中所难以见到的。从中也可看出,清代政府在固守婚姻原则的同时,也显示出一定的施政灵活性。
(一)对夫丧未满三年再嫁寡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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