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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二)

时间:2007-3-10 10:53:09  来源:不详
    同儿子居父母丧不得嫁娶的规定相一致,寡妇也要为丈夫守丧三年,此间不得嫁娶(即“妻妾居夫丧而身自嫁者杖一百,离异”(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而从我们所接触的个案来看,由于生活所迫,居丧期间再嫁妇女不在少数,亦即只要妇女有再婚的打算,并未完全依照守丧三年的律法行事。我们相信,在民间社会中,这种情形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也处于民不告,官不纠的状态。然而,一旦因其它事发而牵连进去,为维护官方法律的尊严,政府要对此表明态度。

    湖北江夏县胡氏,原嫁与熊文烈次子熊子朋为妻。熊子朋于乾隆四十六年病故,胡氏难守,熊文烈同胡氏兄弟商量让其改嫁与袁宗法,讲定财礼22千文。后因胡氏之兄胡于宾向熊文烈讨取胡氏衣服,引发命案,会审判决:孀妇胡氏改嫁合依居夫丧而嫁杖100,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律应杖100,折责40板。胡氏系由伊翁主婚,律不坐罪,应免议, 仍离异归宗。财礼钱照追入官(议政大臣喀宁阿47.11.29)。这可以认为是清代政府处理这类违例婚姻的标准做法。

    不过,可以看出,清政府在这方面也表现出灵活性的一面。

    直隶朝阳县任氏,乾隆五十一年丈夫李自志死,丈夫堂侄李景佩把李氏及其7岁、12岁两个儿子接到她家同住。本年三月其兄任荣科将其接去,李氏说起穷苦难守的话,其兄养不起妹一家人,自己主婚叫人做媒把妹嫁与李可正。李景配知后让原媒把李氏领回,遭拒,互殴伤原媒身死。最后判决为:任氏听从伊兄任荣科主婚改适,核计夫丧未满一年,自应按律分别首从治罪……任荣科以主婚为首论依居丧改嫁律杖100折责40板。任氏以男女为从减一等杖90,系妇女照律收赎。该氏律应离异,但检查供招,任氏夫家仅有堂侄,其母家胞兄均不养瞻,若依律离异势必复行转嫁是失节之后又令失节,情珠可悯,任氏应免其离异,给与后夫李可正领回完聚(议政大臣喀宁阿53.7.28)。

    贵州湄潭县:岳氏丈夫于乾隆五十三年四月病故,因没有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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