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民间社会中,婚姻行为中政府法律的干预作用是很小的。只要不引发命案,即使有违例行为也不会引起政府的关注。不过也应看到,法律制度的存在在民间却造成了一种无形的监督制约环境。我们在档案中看到,不少命案的引发是因为当事人婚嫁有违例之嫌,邻人或其它相识旁人为讹钱财以告发相威胁,当事人害怕吃官司而让步,若双方讨价还价未达成一致,则会出现斗殴等冲突。
结 语
通过对妇女再婚状况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1.清代中期,妇女再婚在社会中下层家庭中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缺少土地等不动产的佃农、佣工及小自耕农,其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关于这一点,笔者已有专文论述,兹不赘述)。丈夫是家庭中主要甚至唯一的劳动力,一旦病故,家庭生活很难延续下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所崇尚的“守节”行为很难成为她们的具体实践,而在具有一定财产的中等家庭中,出于对寡妇家庭财产占有或重新分配等物质利益的考虑,也有一部分丧偶妇女被推上再婚之途。
2.已婚妇女被卖嫁也是再婚的一种形式,是赤裸裸的买卖婚姻,同时也是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极端表现。这种状况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有一批生活条件极不稳定的贫穷家庭的存在,他们不得不在困境中调整其家庭人口数量,而被出卖者则是对家庭存在发展最不具有潜在和实际价值的人,妻子首当其冲,当然这也与婚姻市场对女性的需求迫切,易于尽快获得收益有关。
3.妇女再婚行为在当时社会中并非一条和谐温存之路,与妇女的初婚由父母一重包办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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