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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二)

时间:2007-3-10 10:53:09  来源:不详
五月即改嫁与张文漠。五十一年三月张文漠因家贫,出外佣工。岳氏因饥饿又改嫁,会审判决:岳氏虽系丧夫未满之妇不应改适,但张文漠系凭妇叔主婚,明媒聘娶,结缡已经一载,则夫妻名分已定,即与并无媒妁尊长私自媾和成婚者不同(议政大臣阿桂54.3.28)。

        (二)对寡妇自己主婚再嫁的态度

    在传统社会中,男女需在主婚人媒妁操持之下才能结亲,以示不是私和。丧偶妇女再婚同样如此,无人主婚自嫁则属违规之举,应受杖责离异归宗之罚。然而,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官方的态度又有宽容的一面。

    四川奉节县熊氏,丈夫病故,家穷,夫家同母家有无亲属,自己主婚,央人做媒嫁与高必睿为妻,得了10两银财礼,清还前夫债账。后前夫远房哥说她改嫁没有通知,邀人前来抢回,引发命案。会审意见:熊氏夫死无依,自行主婚,凭媒再醮,系妇女无知,且现已成婚,应听高必睿完聚,所有财礼已为清还账债之用,从宽免追(议政大臣喀宁阿54.6.13)。

        (三)对卖婚行为的意见

    在清代社会环境下,离婚是允许的,不过,离婚女子从政策讲只能退还给母家,时称归宗,丈夫无权将其再嫁。

    四川资州仁寿县曾添荣,21岁,乾隆五十四年六月娶邓氏为妻,因与邓氏不合,时吵,两个情愿离开。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内,曾自己主婚把邓氏改嫁与陈万友,收过财礼4800文钱。会审意见:曾添荣与妻邓氏不合理应归宗,乃辄私自主婚改嫁殊属不合,曾添荣邓氏均合依卖休买休,本夫本妇各杖100律,应各杖100折责40析,邓氏系妇人照律收赎,仍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议政大臣阿桂.56.10.10)。这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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