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再婚,特别是寡妇再婚,则是多重包办。我们在为旧时代妇女再婚行为冲击了陈腐的精神束缚的举动钦佩之时,也深切地悲叹妇女在再婚中所处地位的低贱,他们再婚行为的主流是被动的,甚至是在胁迫情况下完成的,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市场上的一种特殊商品,身不由己地被人讨价还价。客观地讲,这种地位和待遇比社会中上层家庭丧夫妇女的“守节”禁锢强不了多少。
4.从档案中可以看出,在清代中期,妇女再婚是极易实现的,而其中主要原因是在当时社会存在一个数量可观的男性待婚人群,或者说,在清代中期,妇女再婚受到推和拉两种力量的作用。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丧偶妇女和一些已婚妇女的公婆、父母、丈夫等具有父家长地位的人设法将她们嫁出去,形成一股“推”力量;一支未能及时婚配的晚婚队伍由于自身年龄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已难于在未婚女性中选择配偶,他们中大多数人把丧偶妇女和被卖婚妇女作为婚配对象,倾其几年、几十年劳动积累去争取这些机会,形成一股拉的力量,从而使妇女再婚在形式看处于一种有利地位。
5.妇女再婚行为对当时社会由于性别比较高所造成的男性婚姻困难的局面起到一定缓解作用。从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再婚妇女中的多数以初婚男性为选择对象,并且多为家境较差的婚姻失时者。由此他们获得了婚配机会。另外在清代中期,无论丧偶妇女再婚,还是已婚妇女被买卖,其中育龄妇女的再婚占再婚妇女的绝大多数。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妇女总和生育率会有所提高,从而推动人口数量的增长。
【参考文献】
1.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五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 ,309—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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