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寡妇招赘也为男方亲属所不容。招赘婚是清代各地都存在的婚姻行为,不过这种招赘主要是有女无子家庭借以养老的一种方式,而丧偶妇女招赘不占主导地位,有女无子家庭招赘与寡妇招赘有很大不同。从宗族角度来看,前者是本族女子招入外姓男子,后者则是外姓女子招入外姓男子,那些宗族意识比较强者会对寡妇招赘这类再婚加于干预。
江西南康县李氏丈夫乾隆四十三年故,留下三子及年迈的婆婆。乾隆四十六年李氏36岁,因家穷,想坐家招夫图得照应,与哥李庭焕说过寻人媒和。三月,哥来说胡有本没有娶妻,情愿入赘,小妇人也愿招他,要他财礼16千文,当向婆婆说明,丈夫只有三个胞侄,现俱外出,事由婆主婚不必通知田姓族人。婆应允,三月初九日,侄儿田永增回家,说小女如不能守节,听凭改嫁,不许在家招夫,小妇撇不下婆婆,不愿出嫁,只得歇了(护理江西抚冯应榴47.4.26)。
(四)政府的歧视性政策
主要表现为再嫁妇女被他人猥亵,强奸而不甘受辱自缢后不得享受政府所设定的旌表待遇(如给家属颁发建坊银30两,在本县节孝祠立牌位等)。
乾隆五十五年三月间,福建诏安县郭妈复继妻被邻居林巩调戏,气忿不过,自缢而死。中央会审意见:郭沈氏守正不污虽属可嘉,但系再醮之妇,毋庸请旌(闽浙督伍拉纳55.12.16)。
河南沈邱县 崔氏 夫故再嫁纪建忠,后遭人调戏,投河自尽,会审意见:崔氏系再醮之妇,毋庸声明旌表(河南抚穆和兰56.7.18)。
当然,这不会成为妇女再醮的制约因素,因为这种情况在当时社会毕竟不会很多,况且丧偶妇女再婚更着眼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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