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会馆公所在创建时的募款过程,都是备极辛苦。[58]以金华府商人在阊门外捐建的“金华会馆”为例,商人在乾隆九年(1744)发起捐款,“佥谋建馆,乃捐拓橐囊、权子母”,但直到乾隆十六年(1751),才有能力“卜宅于(阊门)南濠”,次年才有自己的专属建筑物。[59]杭州府绸缎商人合建的“钱江会馆”,由乾隆廿三年(1758)“始创积金之议”,到乾隆卅年(1765)建成,也以七年时间才募款得成。[60]而这些仍只是募款成功的例子,清代苏州其实仍有不少商人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未能创成会馆公所。[61]同时,即是曾经创成一座会馆公所,也不保证可以持续维持,“豆米公所”是一例,[62]“锦文公所”也是一例。[63]
会馆公所经费来自商人捐助,但商人并无义务定期捐款。会馆公所产生的“董事、值年、值月”组织规章以及向官府呈请“立案”法律制度,都具有对捐款商人表示捐款与“公产”安全的作用。在这种“募款—捐款”相对关系中,“人情”早已超越了“异乡骨肉”的同乡关系意含,而成为一套维持凝捐款商人的信任机制。有些会馆公所在此方面运作相当成功,如“全晋会馆”商人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即曾自豪地说:“人咸乐为捐输……自乾隆壬午(廿七,1762)岁始,每年所捐若干,每商所捐若干,至今十有六载以来,捐输弗绝”。[64]有些会馆公所则经营不佳,必须重新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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