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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7-3-10 10:54:42  来源:不详
于*地理的区划,而更多地源于对自身熟悉“乡音方语、尝好、性情”以及共同奉祀特定神祗的共同喜好与习惯。

然而,光是这样的熟悉、喜好与习惯即能让商人共同捐款购建专属建筑物、持续捐款举办集体活动?或是捐款购置仓库、度量衡、码头甚或是船只等设施以提供交易服务吗?也许嘉庆十八年(1813)“嘉应会馆”的碑文更能回答这疑问:“我嘉(应州)一郡五属,来此数千里而遥,行商坐贾,日新月盛,惟向未立会馆,咸以为憾事……惟思:泉贝之流通,每与人情之萃涣相表里。人情聚,则财亦聚,此不易之理也”。[56]如果这份碑文中的“人情聚,则财亦聚”确实也反映捐款商人的一般想法,则讲究“人情”似乎也可说是有助于商人聚集钱财的一种手段,这应该也是当时会馆公所捐款商人的普遍体认。无论是“异乡骨肉”,或是所谓的“人情”,当其真能对商人捐款成立会馆公所发挥作用,应和学界一般使用“同乡关系”描述明清传统社团组织与人际关系类型时,有着不小差距。

明清时代社会中,“同乡关系”确是流行的人际关系,也成为当时所谓“人情”指涉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然而,在城镇中由商人捐款成立的会馆公所,其中所反映的“同乡关系”,究竟与前述所谓的“异乡骨肉”感情有多少重要差异?即使目前学界不能回答,但也不能轻易泯除其中差别。即使会馆公所经常由“同乡”商人捐款成立,即使捐款商人总是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名义向政府申请立案,[57]但是,这些都绝非是保证会馆公所得到商人支持的主要因素。商人团体结社发起人的信用声望与持续努力,以及组织章程是否能得到商人信任与支持,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由不少会馆公所的辛苦成立过程,可清楚说明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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