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义公所”一份道光三十年(1850)组织章程为:将所捐经费“设立司年、司月轮管……年终,会算报销”[49]。都可大致看到这类组织规章的运作。
随着部份会馆公所的财产与经费不断增加,也出现一些不只是消极防弊而是积极利用的会馆公所组织规章。根据嘉庆十八年(1813)《嘉应会馆碑记》记载,该商人团体章程规定,除将“各帮货物陆续抽敛”所得经费小心管理外,还将经费“放出生息”;如何管理团体经费放款所得利息?嘉应会馆则设有“汇簿日”规定,以每年某日为“汇簿日”,由上届选出的值年值月将“所有银钱,当众交出”,然后再自成员中另选下届值年值月,其法如下:“公举殷实借领,某分生息,须数人保结。至次年汇簿日,母利一并交出,再公举殷实借领,毋得循情”。[50]
在会馆公所内部适用的“董事、司年、司月”组织规章,其强制力量仍然有限,商人团体开始将内部规章与既有政府司法实务做结合,这即产生了苏州会馆公所的“立案”制度。为使收取保存契据、经费的“董事、值年、值月”组织规章能有更大保障,同时,也为避免外人騒扰侵犯所属产业,以及防止少数捐款成员或是其后代子孙巧取强占公产,会馆公所也将规章与契据一并呈请政府“立案”。商人常将政府核准立案保护会馆公所产业的公文与*,刻在本身建筑物的门前或门内,这是现今存留许多苏州会馆公所碑文的重要由来。
苏州地方政府与会馆公所商人之间,如何发展出一套有关会馆公所“公产”从申请、审核到核可、立碑的司法运作实务?其中应是一个长期的演化过程。限于史料,内部细节与演变大概已很难厘清。总之,区分“私产”与“公产”的法律差别,总是其中的重要工作。举个实例:道光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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