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的确存在因为行业性质不同所造成的会馆公所经济功能差异,但是,总体看来,在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大量出现由商人捐建维持的会馆、公所,则从两方面改变了苏州的整体市场制度:一方面是团体与团体间的各种商业竞争加剧,一方面则是商人可用的交易服务不仅种类增加而且规模扩大。会馆公所的存在,固然使某些行业因为联合商品售价以及收徒规则而使该行业市场较具垄断性质,多少限制了自由竞争程度;[29]但是,因为业者始终可援引政府明文禁止“把持行市”的法令来保障自身权益,会馆公所的垄断能力其实经常是收效有限。[30]
在提供交易服务方面,部份会馆公所则为成员提供储货、集体协议商业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具、设置卸货码头甚或运货船舶等功能,特别值得重视,具有节省商人种种“交易成本”的重要功能。[31]以仓储功能论,如“钱江会馆”的例子:“公建钱江会馆,为贮货公所”。[32]以集体议订中介契约论,如苏北鱼货商人的“江鲁公所”以及绍兴府烛业商人的“东越会馆”两个例子:“江鲁公所”购买由官府核可烙印的“公制砝码、准秤”,捐款商人将这些度量衡工具“存储公所”,“每逢朔望,(牙)行、客(商)会同较准,使牙行不能取巧,客商亦不致受亏”。[33]“东越会馆”则是:“为同业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如遇不公不正等事,邀集董司诣会馆整理,议立条规,藉以约束”,[34]这些都是外来客商在与牙行中间商人议订各种商业契约时而由商人团体所提供的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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