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置运卸货物专属码头与公用船只方面,有以下数例:位于苏州城阊门外由纸业原料贸易商人捐建的“浙南公所”,至少在同治十一年(1872)前即设有专用河埠,“以备商船往来停泊之所”,[35]提供商人成员运缷粗纸箬叶商货之用。嘉庆年间,设于盛泽镇的“绸业公所”,除有专属码硕外,另设置“庄船”数艘,每日四班“交叉开航”,成员所属绸商和绸货,皆以“庄船”乘载,往来于苏州城和盛泽镇之间。在苏州城阊门内水关桥的臭弄口临河处,又建造船埠以供成员上下货物,并设立供贮绸货的“堆栈”。[36]“绸业公所”董事并在禀呈吴县知县立案核可后,在码头上建立石拱门,上刻浮雕“盛泽码头”四字。光绪十三年(1887)秋,更由绸商王家鼎等人联名,向吴县提出控案,控告地方游船强占专属“盛泽码头”妨碍捐款商人装卸绸货。[37]
无论是提供仓储、谈判牙佣、协议包含度量衡器具在内种种契约,还是设置专属码头、共享航船,这些由会馆公所商人团体提供的交易服务,不仅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也成为明清苏州商人因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
在提供种种交易服务的同时,有些会馆、公所也不断购买房地产,其中又以位于苏州首要商业区位的西北城郊阊门附近会馆公所最明显。苏州地区会馆公所大多分布在苏州城郊和城内,少部份设于苏州府属外县及其其所属市镇。[38]以苏州城会馆公所分布区位看,阊门附近至少有32座,其余会馆公所散布城郊内外,皆不如阊门附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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