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6),安徽籍油漆商人吕松年将独资购买所得一处计有十三间屋舍的建筑物,捐赠为油漆业“性善公所”的专属建筑物。道光二十九年(1849),在吕氏身故后,他的儿子吕一琴特别向官府呈请立碑,强调该所房屋:“情愿永为性善(公所)之公产。倘有不肖族丁及外姓匪徒,觊觎滋畔,以及勾串盗卖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各宜凛遵毋违”。[51]然则,如何才是法律上判断“公产”的构成要件?若由光绪三十三年发生的原属山东商人创建“枣商会馆”地基纠纷案看来,房地产契据以及政府收税公文书上记录“立户纳粮”的名字,应是重要条件。[52]
除了以会馆公所名称登记产权契据以及向政府“立户纳粮”外,有些会馆公所更发展出一套将产权契据副本存贮地方政府公文档案库房的“禀库存贮”制度,这应是会馆公所“立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当前述乾隆年间“潮州会馆”将房产契约“延请董事经理”时,仍是:“一应存馆契据,递交董事收执。先后更替,照簿点交”,[53]尚未见到官府介入团体公产契据的保管工作。光绪十八年(1892)“吴兴会馆”碑记上,则有一段官员批示:“现闻上海、江西等会馆,所有产业契据等项,皆因公产,系轮流经管。恐难一律慎密,均须禀库存贮。另录置产簿二本,呈请盖印。一存县档,一存会馆,永远执守,历无贻误。今吴兴会馆产业,事同一律。既查存上海、江西等会馆成案,并核与义庄公产契据,可以存司盖印,例章大略相同”。[54]由乾隆四十九年(1784)纪录的“潮州会馆”组织规章,到光绪十八年(1892)的“吴兴会馆”组织规章,大约一百年间,苏州会馆公所商人与地方政府官员之间,已经发展出来这种将团体议定“规条簿”送审以及公产契据副本存放官府备查的“立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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