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的会馆公所也有不少房地产:杭州府绸缎商人合建的“钱江会馆”,在乾隆卅年(1765)以7,200两买下一栋“凡为楹者,计一百三十有奇”的专属建筑物。[45]金箔业者捐款成立的“丽泽公局”,则在道光十六年(1836)买下一栋“共计平屋楼房三十八间”的建筑物。[46]
当然,不是所有会馆公所都能拥有类似“潮州会馆”庞大的房地产。但是,由于一栋专属建筑物的存在,毕竟是苏州会馆、公所成立的基本标志,只要这栋专属建筑物存在一天,团体成员即因捐款关系而共同享有这份“公产”提供的种种经济与非经济服务。当然,会馆公所举办的经常性集体活动并非仅限于经济活动,在提供交易服务甚或是投资房地产之外,很多会馆公所也同时举办宗教祀神、同乡联谊以及举办同业同乡善举的活动。[47]然而,这些宗教信仰、社会联谊、慈善事业性质的活动的存在,绝对无法抹掉苏州会馆公所在市场上同时投资房地产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重要性质,这些都是与苏州商人因应市场经济发展而成立团体组织的明证。
(二)法律
在提供交易服务的同时,苏州会馆公所在当地法律所具有的“公产”性质,也逐步在会馆公所拟具内部组织章程,以及向官府申请“立案”保护保管的司法运作实务上被确立。这种“公产”法律性质的日益明显,应和前述不少苏州会馆公所本身建筑物财产价值高昂以及捐款会费公积金庞大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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