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有更大的成长,然而,相较于商人在市场上扩充资本、介入生产活动以及组织团体等各类经济活动的发展活力,政府却一直未形成一套以扶持本国工商业发展、增进国家总体财富为目标的经济发展政策。这种政府功能的「缺失」,降低了民间经济活动复杂化过程中提升市场运作效率的可能性,也阻碍了近代经济成长在中国出现的速度。然而,当我们不将主要比较参考的对象放在近代欧洲工业革命等一系列鉅大社会经济变革,而更多地观察十六世纪之前与之后中国本身历史发展的变化,还是有许多有意义的历史变迁可讨论。
以明清苏州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为例证,不仅可以看到十六世纪以后市场经济发展下物资流通与人口移动对明清都市的影响,部份商人团体不仅构成了足以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更在地方司法实务上,以“公产”立案模式,向地方政府取得更有效的产权保障,连带增加了会馆公所获得商人捐款持续运作的可能性。由十六到十九世纪传统中国政府为会馆公所公产立案的制度演变看来,这里面也反映了明清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这种关系演变不是“国家 / 社会”力量在“保障 / 限制”个人自由熟优熟劣的问题,也不是“国家 / 社会”力量在“形成 / 阻碍”社会秩序熟强熟弱的问题,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 / 社会”关系如何在解决交易成本、提供交易服务进而产生制度创新过程中相互衔结与支持的问题。由明清苏州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看来,也许可对这方面问题提供一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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