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本文一方面区分不同商人团体类型的演变与特征,一方面则强调了部份会馆公所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交易服务的重要性。同时,本文也由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人情信用机制三个不同层面,分析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苏州会馆公所如何成为一种足以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
总结来看,明清苏州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其实为当地商人经商提供了种种足以降低交易成本的“交易服务”,形成了某种市场制度的变迁与创新;这些市场制度的变迁,一方面来自明清整体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充与成长,另一方面则是这些市场经济发展和明清“法律”与“人情”因素变化的共同产物,其中包含了商人团体向地方政府申请“立案”法律规范的演进,也包括了以“人情”为名的信任机制如何使商人愿意持续捐款支持会馆公所。
当市场交易愈益频繁,衍生的交易成本问题愈益复杂,价格机制的顺利运作也面临更多困难,连带降低了对资源、人力和技术的运用效率。有学者强调:“习俗道德”与“产销组织”的作用,固然都能降低交易成本,但却不若一套运作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支撑法律规范实行的司法制度来得更有效率。[68]以十七世纪后半叶开始的英国经济发展经验看,政府政策与法令对有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具有很大贡献。[69]直至清末,中国才由商战思潮明显开启了政府试图主动提升国民财富的新式财经政策,一系列民商法典也逐步制订或颁行,使财产权的界定移转以及有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制度运作,获得较大、较快的改善空间,既能便利市场交易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活动,也有助于提升资源运用的经济效率。当然,这种大规模的政府提供交易服务发展,并未出现在晚清以前的中国,然而,苏州部份足以提供交易服务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存在与发展,以及地府政府提供的会馆公所立案制度,则是当时传统市场制度有所创新的明证。
十六至十九世纪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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