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澎生,「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5年6月,页59-65)。范金民利用既有研究,配合其它史料,有更新的考订,本文改引范氏估计: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页242-249。
[9] 明清苏州客商的较全面介绍,可见:范金民,《明清时期活跃于苏州的外地商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4:39-46。
[10] 王士性,《广志绎》(周振鹤编校,《王士性地理书三种》新校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卷2,“两都”部,页276。文中的“江右人”主要即是指江西商人。早在《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中,“江西等处客人”即因经常赴北京打官司而被中央政府制订律例明文禁止:“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黄彰健编,《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页855)。万历年间成书的《王肯堂笺释》已指出此条例文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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