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卢武铉的传奇人生:从贫
国民党官兵回忆沈阳解放
吕碧城:从《大公报》主
施正荣:从穷孩子到坐拥
军学泰斗:从蒋介石的军
二战揭秘:从4国挑美女
喀什之乱:从“霍加”、
安徽小岗村30年变迁:从
改革开放30年:从人性扭
萧克:从“反教条主义”
最新热门    
 
张研从清代安徽的经济社区看基层社会乡族组织的存在与作用

时间:2007-3-10 10:55:00  来源:不详
下五除二就查清了事情的原委了。接着,追缴山主价银;设限令棚民拆棚还籍;针对租佃双方立法示禁等,似乎“公平合理”,体现了超乎各社会组织之上的政权的形象。然而仔细分析,这其中仍然反映出上层政权对基层社会乡族组织组织本质上的支持。
    首先,处治的基本点是邑绅等要求的“驱逐棚民”。其次,在追缴价银上,大大牺牲了棚民的利益。杨懋恬规定,“所有租价银按年分摊,如原限二十年租价一千两,已种十年即扣除五百两,仍还银五百两”。但实际上,本案召约租价共计263537分,内理应扣除程金谷身死报明勿缴银80两,尚余255537分。杨以“该棚民承租数年,具经得有利息”,又扣除银115537分,最后“酌给银1400两以作拆棚回籍之资”。这里所说的“数年”,最高算作10年,那么,“查各召约年限距满限还有20余年不等”,也就是说,原限至少是30年,只应扣银1/3,实际加上程金谷身死报明勿缴的80两,扣了1/2强,棚民不服,“游移”,杨懋恬即以要就一个子儿不给,且“严行究办”相威胁,迫使棚民就范。再次,杨懋恬立法示禁,仍维护了各宗族组织的利益——“此次清查禁约以后,如有再将山场生地及收回旧山仍召棚民垦种,及棚民出银承种者,藐法故犯,即与盗买强占无异。请将出租之人无论公业私业比照子孙盗买祖遗祀产至五十

 << 上一页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