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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研从清代安徽的经济社区看基层社会乡族组织的存在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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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5:0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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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五除二就查清了事情的原委了。接着,追缴山主价银;设限令棚民拆棚还籍;针对租佃双方立法示禁等,似乎“公平合理”,体现了超乎各社会组织之上的政权的形象。然而仔细分析,这其中仍然反映出上层政权对基层社会乡族组织组织本质上的支持。 首先,处治的基本点是邑绅等要求的“驱逐棚民”。其次,在追缴价银上,大大牺牲了棚民的利益。杨懋恬规定,“所有租价银按年分摊,如原限二十年租价一千两,已种十年即扣除五百两,仍还银五百两”。但实际上,本案召约租价共计2635两3钱7分,内理应扣除程金谷身死报明勿缴银80两,尚余2555两3钱7分。杨以“该棚民承租数年,具经得有利息”,又扣除银1155两3钱7分,最后“酌给银1400两以作拆棚回籍之资”。这里所说的“数年”,最高算作10年,那么,“查各召约年限距满限还有20余年不等”,也就是说,原限至少是30年,只应扣银1/3,实际加上程金谷身死报明勿缴的80两,扣了1/2强,棚民不服,“游移”,杨懋恬即以要就一个子儿不给,且“严行究办”相威胁,迫使棚民就范。再次,杨懋恬立法示禁,仍维护了各宗族组织的利益——“此次清查禁约以后,如有再将山场生地及收回旧山仍召棚民垦种,及棚民出银承种者,藐法故犯,即与盗买强占无异。请将出租之人无论公业私业比照子孙盗买祖遗祀产至五十 << 上一页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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