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本国海商所得到的政策。
再看清朝海关对中外海商征收船钞的情况。康熙时期曾规定船钞是分本国和外国以及商船的等级征收。从表面上看,清朝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要高于本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如外国一等商船,需交船钞一千一百二十两。而外国一等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丈5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丈4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8平方丈,这样每平方丈平均征银62.2两。而本国一等商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丈3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丈2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6点零六平方丈,每平方丈平均征银15两。依照商船丈量的数据计算,外国二等船每平方丈征船钞银的标准为57.1两,而本国二等商船每平方丈则征13两;外国三等商船每平方丈的征收标准为40两,而本国商船每平方丈所征收的标准仅为11两。[4]不过,由于船钞的征收标准是计算船只的面积而不是体积,而外国商船尤其是西方商船吃水较深,既使其长宽尺寸与本国商船的尺寸相同,但其载重量却远远大于本国商船,因而它贸易额也远远高于本国商船。据一位学者研究,在船钞负担与贸易额的比例上,既便是一等船,西方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占贸易额的0.75%,而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则占贸易额的0.85%。[5]由此可见,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税实际上要重于外国商船所缴纳的船钞税。
从雍正时期开始正式征收的“规礼银”,在鸦片战争前夕曾是引起西方商人对清朝海关关政最为不满的内容之一。前文曾经述及,粤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规礼银,自雍正时期开始为1950两。至道光十年,清朝又本着“以示体恤”的精神对外国商船进出口规礼银的主要部分减免二成,成为1719两。[6]而在本国出海商船较多的闽海关,一等商船也要向地方官员交纳进出口规银1200两。虽然这个数目还是比外商船只交纳的数目小,但若考虑本国出海一等商船贸易额不足西方商船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情况,[7] 那么本国商船负担的规礼银所占贸易额的比例实际上又远远高于西方商船负担的规礼银所占贸易额的比例。尽管乾隆二十九年清廷曾经下令查处过地方大员的这种违法行为,[8] 但不久却又恢复。道光时期曾有人深有感慨地说:
福建之厦门码头,本为内地贩洋商船聚泊之所,后因陋费繁重,屡次禁革,乃愈禁则愈甚,遂致洋行歇业,洋贩不通。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9]
本国出海商人竟为沉重的规银陋费所累,因无处伸理,最后被迫停止出海。而从“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简短之语中,也可以感受到这位官员对于中外商民在关税待遇上的不公平甚为痛心。显然,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规银陋费远比外国商船所负担的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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