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费为重。
即使是清朝海关在征收其它的杂税时,也存在着本国商人重于外商的情况。如粤海关在对船料征加耗银时,规定外国商船不另加征,而本国商船则要加征百分之十的耗银。海关在向户部报解税银时,通常也要征收一种叫做“添平银”的附加杂税。粤海关在乾隆二十六年以前,每千两关税加缴添平银20两,乾隆二十六年以后则改为15两,其添平率为百分之一点五。这些添平银,最后自然要落实到进出广东各港口的中外海商来负担。不过,在乾隆二十四年以后只受理本国海商出海贸易的闽海关的添平银负担率,却相当于粤海关的十三倍之多。据文献记载,嘉庆六年,清廷“覆准闽海关征收二八添平银两,永行革除。”[10]所谓“二八添平”,即加缴百分之二十。仅从闽海关与粤海关的添平银加缴率看,本国海商在海关所交纳的杂税负担也远远重于外国来华贸易商人。
因此,从上述清朝海关所征收的货税、船钞、规礼、杂税四方面情况看,本国出海商民所承担的关税率明显高于外国来华商人所承担的关税率。
再次,我们就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做一比较。
清朝管理海外贸易的具体措施,从演变趋势上基本表现为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逐渐放宽,而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管理却在逐渐加强。然而,细察清朝对于海外贸易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对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管理却远远严格于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管理。
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措施,在康熙二十三年开海之初,曾规定有商人在出海前取具保结,从所在地方领取印票执照,只能打造单桅并且是五百石以下船只,禁止携带枪炮等武器等出洋。[11]到康熙四十二年,出海商船才许用双桅,但仍有梁头尺寸和船员人数的限制。雍正时期,虽然出海商人携带军器的*一度被取消,但却仍有限制,如每艘商船火炮不得超过二位,火药不得超过三十斤等。直到乾隆末年,这一携带有限的火炮措施才得以被许可。乾隆十二年,清朝还曾规定,
福建省牯仔头,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未便任其置造,以致偷漏,永行禁止,以重海防。[12]
嘉庆十四年又规定,
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若有多带米谷以及麦豆杂粮,即系偷运。[13]
由于上述措施的执行,使得本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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