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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前期外贸政策中的内外商待遇不公平问题

时间:2007-3-10 10:55:45  来源:不详
商在航海能力(帆船桅杆数量、米粮供应能力)、载重量、安全防卫能力(携带枪炮、刀具等武器数量)等方面,无法与外商展开竞争。

    中国海商在本国大宗商品的外销经营上也受到清朝的严格限制。乾隆二十年,清朝为了维护“以商制夷”的广州洋行体制,曾规定外商在广州所购买的生丝和茶叶,一律由行商采购,其它商人不得染指。为了维护广州行商的采购制度,清朝又严禁闽、皖、浙等省出产的茶叶从海路运销广州或海外。嘉庆二十二年,嘉庆帝曾专门下达关于茶叶外销途径的“敕谕”:

    闽、皖商人贩运武彝茶、松罗茶,赴粤省销售,向由内河行走。自嘉庆十八年渐由海道贩运,近则日益增多。洋面辽阔,漫无稽查,难保不夹带违禁货物,私行销售。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念其事属已往,姑免深究。嗣后着福建、安徽及经由入粤之浙江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趟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拿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听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严惩不贷。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14]

    而从“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之语看,关于禁止中国商人向海外运销茶叶的规定早已存在。这样一来,又使中国商人在海外贸易活动中无法经营茶叶。而外国商人尤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商人却因此垄断了中国茶叶在世界上的销售。

    在生丝的出口贸易方面,清朝政府虽然最终取消了生丝出口的*,做出了生丝出口的数量限制,但在本国商船只允许携带2000斤土丝和粗丝(此为福建和浙江商船的限量,广东商船的限量仅为1600斤,江苏商船的限量却只有1200斤)出海贸易的情况下,外国商船却被允许携带一万斤的生丝出境。这样,本国出海商人在本国大宗商品的销售上,却由于清朝管理措施的限制,在与外国来华贸易商人的贸易竞争中处于劣势。

    从清朝对来华贸易外商的管理措施看,康熙开海之初就采取了行商管理体制。外商来到清朝设关港口后,即入住洋行商馆,并由行商评定物价和代交关税,签订贸易合同。乾隆中期限定外商在广州一口贸易后,强调了行商对外商的管理责任,清朝政府也连续颁布章程,对来粤外商加强管理和防范。不过,清朝对外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他们在华的活动所做出的限制,如外商必须投宿行商的商馆,不得在内河闲游,不得带外国妇女进广州城,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携带枪炮火药进入广州,外商雇用人夫也是先受禁止后受限制,外商遇事也必须用禀帖形式通过行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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