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榷关,原以稽查奸宄,巡辑地方,即定额抽征,亦恐逐末过多,藉以遏禁限制。”[5]而对于出海商人在海外惨遭杀害的情况,清朝也是表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6]显然,清朝统治者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政策以及制订具体管理制度时的指导思想,依据的是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
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方面,清朝从最初在迁海时期为澳门的葡萄牙人网开一面,即是为了体现“朝廷的柔远之意”;到康熙末期清廷与罗马教廷之间发生“礼仪之争”时,清朝采取禁止了本国海商前往南洋贸易的措施,却仍是本着“怀柔远人”的方针,维持了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政策。即使是乾隆、嘉庆、道光三个时期,虽然清朝连续制订和颁布了多份防范外商的管理章程,但用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话来说,也是因为“粤省地方濒海,向准各国夷船前来贸易,该夷商远涉重洋,懋迁有无,实天朝体恤之恩。然怀柔之中,仍应隐寓防闲之意。”[7] 由此可见,“怀柔远人”仍是清朝处理外商来华贸易事务的指导思想。所以,清朝在对本国商船准带二千斤生丝出海时,却许外国商船带出一万斤生丝,“以示加惠外洋至意。”[8] 清朝最高统治者之所以对于行商欠外商债务问题如此重视,也是基于“抚驭远人,全在秉公持正”的“怀柔”理念。[9]即使林则徐在广东为查禁鸦片而与不法外商进行斗争的艰难时刻,他仍然坚持开放对外商的茶叶和大黄贸易,“准其照常互市,以示怀柔。”[10]
正是由于具体政由于清朝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是“重农抑商”观念;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则是“怀柔远人”的思想。策构成的理念的不同,才导致了中外商人在享受清朝海外贸易政策待遇时的巨大差异。从我们所做的上述实证研究看,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所认定的清朝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的观点,也是一种对清朝实际情况的误判。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案卷号1261—3,〈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折〉。
[2]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条。
[3]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七,“雍正五年五月己未”条。
[4]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六月丁未”条。
[5]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辛丑”条。
[6] 《粤海关志》卷一〈皇朝训典〉。
[7] 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卷七,“嘉庆十九年冬十二月申定《互市章程》”条。
[8] 《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市籴考〉。
[9] 《粤海关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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