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忠愤,全集》,卷4,页10。)。但福州船政局从1873年8月至1874年2月先后下水的四艘商船中,实际上只有一艘(“海镜”号)交付轮船招商局使用,是否“租领”尚不得而知。
所谓“租领”的办法,只能是纸上谈兵,很难付诸实现。由于外资和本国封建势力的排挤、打击,民族资本发展十分艰难,“租领”首先就缺乏雇主。加之自造轮船成本太高,使欲购者望而却步,“自招商局外,无商人在厂租造轮船者”(《普天忠愤,全集》,卷4,页10。)。从1885年起,船政局“专造兵轮,永不准再造商船”(《船政奏议汇编》,卷30,页5。)。“租领”办法遂束之高阁。
为了筹措经费、维持生产,又稍作变通,从1882年起,船局以“协造”形式承诺为南洋、广东制造军舰,后者则应允支付船政局一定数目的造舰费。但“协价仅而得半”,连成本都不够(据最后核算,南洋与广东支付的造舰费分别占成本的83.3%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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