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议罪银制度的实行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点,连当时来华的朝鲜使臣都看得很清楚。朝鲜使臣在回国后给国王的汇报中说:“和珅权势隆盛,货贿公行,庶官皆有定价,……罚银充内务府充公用。和珅伎俩称以富国强兵。专尚损下益上,故富民怨之。”[17]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礼部侍郎尹壮图在上疏中尖锐指出: “督抚自蹈愆尤,圣恩不即罢斥,罚银若干万充公,亦有督抚自请认罚若干万者”,这样做的结果是“在桀骜者藉口以快其饕餮之私,即清廉者亦不得不望属员之资助。日后遇有亏空营私重案,不容不曲为庇护。是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玩易之念”[18]。尹壮图在上疏中指出了罚银充公的后果,其一是纵官贪污、营私;其二是对真正犯有过失的官员也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日久必然导致吏治的进一步败坏。面对尹壮图的直言忠谏,乾隆不仅不采纳其“永停此例”的建议,反而百般指责、嘲讽,最后竟将其下刑部议罪。刑部比照“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律”,判其坐斩决。只因乾隆为了留下尹壮图作一个反面教员,“以谤为规”,才没有遽加重罪。从乾隆建立议罪银制度和对尹壮图上疏的处理中,可见清朝最高统治者对于官吏的贪赃枉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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