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道德话语1900-1901年对北京的劫掠 |
 |
时间:2007-3-10 10:58:45 来源:不详
|
|
|
处理“敌方财产”的问题。该章引用了包括瓦泰尔(Emmerich Vattel)和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等一大批作家的有关著作,其中惠顿的著作中有许多内容含混的条例和相互矛盾的案例(注:Henry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 1863, pp.596-637.)。这一章在开始时说,掠夺科学和艺术品不符合剥夺敌人制造战争的资源的“公认的限制”,“只能作为报复措施而具有合理性”。但在同一页中,编者一方面认为军官应该设法制止抢劫行为,一方面又提到了处理抢劫物品的程序,与战利品法规规定的程序完全相同(注:War Office, Manual of Military Law.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1887, pp.311-313.这是第二版,这里引用的一章在1893年和1899年的第三版和第四版中内容相同。)。与此同时,他们又表示,这方面的规定是为了军官使用而编纂的,并不具有官方权威。在战争时期劫掠物问题上的这种明显的含糊和混乱状态,在陆军条例中也十分明显。例如,1868年颁布的《女王条例》禁止劫掠,并指出军官有责任制止劫掠,同时也没有提到将拍卖劫掠物品所得收入进行分配的问题(注:Queen""s Regulations and Orders for the Army.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1868,vol.2,p.186.)。与之相反,1901年的《国王条例》则包含有关掳获品的内容,指出它是国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