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亡。[2](第2册,P95)
不过,在遇难教民的大量案例里,这种明确地将身体纯洁与灵魂圣洁相联系的记载并不多见。许多材料记述的情节往往和正史、方志中的烈女传、忠节传类似。京南马家场的孟玛利亚,时年16岁,被白家府坛上所获,坛中执事姚殿奎欲逼之与自己的内弟为妻,孟坚决不从。事为宛平县另两处义和团访知,将姚、孟二人一同擒获,在临死前,孟对拳民说:“你们先把姓姚的砍死,他不是好人。我是有主的人,他勒迫给我找主”;又云:“你们砍他拉远处砍,别砍一块。”[1](卷7,P30)不仅生前要保持身体的纯洁,死后也不愿遗骸遭到污染。京北张氏为拳民乱枪扎倒,“下身穿的裤子被枪扎掉”,张氏虽已昏迷半死,“还知道顾身体,勉力伸着两手,往上提裤子”。[1](卷5,P37)
一种更典型的情景发生在前述朱家河教堂。破寨之时,出现了华北平原战乱中常见的惨烈景观:许多没有来得及避入大堂的青年女性教民,争先恐后地投井自尽,以至于填满了一丈多深的水井。聚结在大堂里的男女信徒,也葬身于一场大火。事后幸存的教徒有一种说法:这场大火是守卫者自己放的,因为他们不愿意自己的母女姊妹活着被仇敌凌迟侮辱。按照严格的基督教教义,决定人生死的权限由神掌握。如果一个信徒在死亡前应该经受种种磨难,那也是神的考验,而*就意味着侵犯了上帝的最终裁决权。他们的遗体不能进入教堂的墓地,失去了性灵与神交往的机会。应当说,中国相当多的乡土信徒并非不理解这种宗教精神,许多人因此直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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