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山东民教冲突也就是“教案”是如何演变和发展的?它的特点和影响各如何?
山东的教案,从发展和演变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860—1885年,这二十五年的纠纷,主要是属于民事范围内的,其中一类是索还天主堂旧址,强买民房和地产等案件;另一类是外国传教士干涉民间词讼,包庇罪犯等案件。
最引起广大人民各阶层愤恨的,莫过于干涉民间词讼。外国传教士把这个本领当作吸收信徒的法宝,也作为抬高身份的手段。有的地方就是由于外国传教士帮助教民打赢了一场官司,因而开辟出一个传教点。德国圣言会主教安治泰在他的年度报告上曾说:“哪里有教民,哪里就发生词讼。”(Thauren,John S、V、D,The Missions in Shantung, China(Techny, Illinois, Mission Press,1934).P.58—59。)应当说,对民教冲突最了解情况的是地方官吏。据泰安府的禀报说:“去岁拳民抢教,牵连数府,到处响应,其事虽出于拳民之太过,其根实由于教民之太横,以平素本不安分之人,一入教中,便思寻仇报复,父兄亦可控告,邻里视同寇仇,欠债不还,转思反控,差徭不应,派累平民,每遇词讼,诚如宪谕,地方官畏之如虎,明知教民不是,反责押平民,甚至教士为教民包揽词讼,该教民并不递诉状,但凭教士函片,即签票传人,差役之需索骚扰,片纸下乡,中业倾产,曲直未判,真伪未分,而良民已受无穷之累。且有因调处教案而讹索多端,复令平民作乐放炮,叩求设席,以求了结。”(《山东义和团案卷》下册,第484页,泰安卷,光绪二十六年正月初七日。)从上面的报告来看,地方上的审判制度已被破坏。在许多审理案件中,外国传教士公然闯入衙门,坐在县官的旁边,听取审理的进行。教民则公开违抗朝廷法令,不向县官叩头,显示他的特殊身份。
外国传教士干涉民间词讼,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甚至于家庭纠纷,他们也要管。例如长清县,有一个女教民嫁到一家非教民,“现在其翁姑不喜其妇,日加打楚,恐有逼勒致死情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致总署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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