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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毓贤评价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10 11:01:01  来源:不详
一名”,系据该县教民王付有呈控,谓邻人王朋玉与伊父王明口角相殴致死,并被毁器物。及官员亲往查勘,王付有加以拦阻,承认“伊父王明实未受有伤痕,死由老病气闭”,“恳求免验”。官员“因控情先后大不相侔,且牵涉民教,若含糊了结,必致别生枝节,虽允予免验,仍亲到尸旁详细查看。已死王明年逾80,实因年老气闭,并未受有伤痕。王付有家亦无抢毁器具痕迹”。至此,本案真相已明,实属诬告。毓贤咨复总理衙门称:“查民教生衅,总因教士偏听教民,教民依仗教士,往往借细故以诬平民。而主教又不察虚实,动辄张大其词,电陈贵署,肆口恫喝。本部院惟有督饬地方官,遇事速了,不分民教,持平办理而已。”(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9~420页)他对所有民教控案都先要查实原委,断案以充分的事实为根据,自然会避免许多无谓的冤案,使诬告者难以逞其讹诈伎俩。

  第二,是“分别办理”。毓贤所说的“分别办理”,不单纯是针对因义和团活动引起的案件,对民教交涉案件也是一概适用的。就是说,民教交涉案件经过查勘,已质证明确各案,要按具体情况分别办理。例如:(1)诬告案。如嘉祥呈控乡民高顺玉将教民高宏儒“驱逐不家,霸占居住房屋”,经查实“高宏儒房屋并未被人霸占,现仍在家居”;嘉祥教民牟广德控告同里牟广泰“领人将教堂内神像撕毁,桌椅等物全行砸毁”,经查办官员“前往教堂查看,屋门现已封锁,神像、桌椅等物俱全,并没砸毁情形”,皆系挟私诬告。对此,考虑民教以和为贵的大局,一般从轻发落,“或略予责儆,各当省释宁家,谆谕不准再行生事;其有人证未齐,并教民理曲躲避者,或令原差暂行看管,或谕回归候质”,以俟“传集持平断结”。(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28、379、377页)(2)抢劫案。如嘉祥呈控郑家庄教堂“德教士所有什物抢劫一空”,内“有餐衣一身,真金圣爵一樽,门帘、天棚、台帷、蜡烛、大小神像等均行抱去,余皆毁坏”,经查勘属实,则“勒限严辑务获究办”。(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28、386页)(3)拳民索偿赔款案。如济宁教会呈控教民被索偿赔款案共31起,经官员查实,其中与教民呈报所偿罚款数目相符者5起;教民呈被索偿赔款,但虚报所偿罚款数目者5起;查无其事者16起;查明并非教民,亦委无罚款者5起。由详查得知,“拳民之所索,索其原物而已,并无奢愿。其毫无影响及索而不偿者无论矣……统计阖境教民所偿罚款不过京钱二千五百两有奇;较之天主教原讹良民之数,十仅二三”。至于拳民索偿罚款案的原因,仍系“教民倚势欺凌,借端讹勒,或罚银钱,或罚屋宇,或罚酒席,民乃不胜其扰,有逼而往索其前日之所罚者”。毓贤于是“咨明总理衙门立案,予以辩论”,并要求:“照会德公使转饬安主教治泰,会同兖沂道将各属教案持平议结,以征辑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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