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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毓贤评价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10 11:01:01  来源:不详
毋得听信教民一面之词,以少报多,以无为有,致滋贻误。”(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90~494、488~489、490页)(4)官员袒教抑民案。此类案件以兰山知县陈公亮案最为典型。他在任刚愎自用,“审理词讼,擅用非刑;听断不公,民哭一路”。如教民张廷标与平民郭藏“因买花生口角细故”,“即将郭藏讯责押毙”;教民万方魁等呈控孙憨,“即将孙憨讯责押毙”;访闻孙闩偷窃教民家衣物,“遂传责押毙”;保长恐闹教捆送宋广仁、宋凤诏,“亦即重责押毙”。毓贤认为,由以上四案,足见“该员办事荒谬,民怨沸腾”,将其参革。并致函总理衙门称:“查民教互控,要在持平办理。该革令不分案情轻重,一味严刑毙命,为见好教民之计,几致酿成戕害巨衅。且查其近年以来,吏治既不讲求,又复有乖职守。……若不将其参革,实无以讲吏治而肃官常。”(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36页)可见,毓贤是根据不同的案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以期贯彻“持平办理”的方针。

  第三,是“妥为保护”(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8页)。其本来意图“无非为保护教民起见”。但保护教民并不意味着允许教民为所欲为,侵害平民,激成变故。要真正做到“妥为保护”,首先得要求教会要依条约和中国法律办事,无为不轨之举。这才是做到“妥为保护”的关键所在。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民教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是教民,而不是平民。毓贤指出:“查民教生衅,总因教士偏听教民,教民依仗教士,往往借细故以诬平民。而主教又不察虚实,动辄张大其词,肆口恫喝。”(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7、418、407、420页)正由于此,他对教会方面的严重不法行为也是决不宽容的。如嘉祥教案之起,与在教之华教师高会堂大有关系。他“素称形同光棍,控案累累。近来更肆无忌惮,教案均系此人勾串而起,乡间无不切齿,不得不去其太甚”。在大量事实面前,该处主教不得不允将高会堂“任凭拿办”,“密传讯押,以平民气而弥后患”。(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78页)再如汶上县教民随意捉拿平民,勒讹钱财,或入平民之家“抢掠一空”;济宁德国教堂竟然将平民“两手铁铐,栓在槐树三日”,罚款后才“释放回家”。毓贤问道:“教士无刑讯之责,何得擅用铁铐?主教亦置若罔闻,所谓劝人为善之意何在?”他认为“今教士勒罚钱文,则办理不得谓持平”。因咨呈总理衙门:“请照会德使,遴选公正持平之主教,在兖州、济宁等处主持教务,约束教民,庶可消弭后患。”(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417~418页)他认为只有做到真正的“持平办理”,才能实现“妥为保护”的目的,看到了二者之间的依存关系,从而抓住了解决民教不和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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