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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失败论议

时间:2007-3-9 16:36:57  来源:不详
的失败。 

清末立宪发生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采用资产阶级*制度之后,清政府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对别国的宪政经验进行借鉴,但是究竟采用何国的宪政形式,最终取决于清政府本身。清政府在派遣首批出国考察宪政大臣的谕旨中说,要“兼采”各国之长,但实际上是有选择的。清政府认为美国“设官分职颇有复杂拘执之处,自非中国政体所宜”。英国虽为君主立宪国,但“国会实握有立法、司法、行政之三权,故有万能会议之目,名为立宪,实则国会专制之*”。“其实权全归国会,凡不经国会许可,如有施法、废法之为,以违法论,此偏重之弊,有断不能采行者”。权衡之下,认为日本政体颇与中国接近,“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日本宪法,其宏纲要旨,无非上保皇室之尊荣,下予人民以幸福,施之我国,至为合宜”。“我国行立宪,当仿日本为宜”。日本宪法又称帝国宪法,诞生于明治年间,明治维新时,维新志士为推倒幕府、削平群藩,挟天子号令诸侯,规定宪法钦定,日本的立法、司法裁决权、军队统帅权、议会的召集与解散、法令的发布、官员的任免大权,“全握于天皇一人之手”,其行政内阁则为“完全属于天皇施政之机关”。日本名为立宪国家,实则与封建专制无别。日本的立宪政体,对于力图强化皇权的清王朝来说是最合适不过的了。1907年清政府第二次派遣考察宪政大臣,就专门考察了日本。在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和中央及地方官制官规中,大多抄袭日本的成文法规。清政府对日本宪政的抄袭模仿,表明它不过是要一个名义上的君主立宪,实际上的开明专制。它这样做只能是东施效颦,给*制度改革带来极大的危险,造成整个统治集团的分崩离析,直接导致立宪派对它的失望和背离。 

立宪派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推动者和拥护者,主要由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部分知识分子和官僚组成。他们主张通过改革把中国变成真正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国家,建立“一个权力集中于国会”的内阁,使自己能参与对政府的管理。他们的要求同清政府有限度的立宪活动直接形成了对立和冲突。立宪派批评朝廷筹备立宪有名无实,纯属“涂饰敷衍”,皇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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