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改革 清末新政中的法制改革亦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古代法律以“诸法合体”、“政刑不分”为特征,而这样一种法律传统与现代化进程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刘坤一、张之洞的“会奏三疏”因而于法制改革一项列举甚详。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初六日,清政府“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4]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后,致力于传统法律改革,其主要活动大体为三个方面:
第一,主持修订法律馆,评介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中国法律旧籍。据沈氏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奏称,修订法律馆自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日开馆至当日,已先后译成法、德、俄、意大利、日本等国各种法律共26种,正在翻译而未完成者,共10种。[15]东西诸国法律并法律学论著以如此规模介绍到中国,使得比较各国法例,去芜存菁,转而应用于改造本国旧律和创立新法,成为可能。
第二,设立法律学堂,并由沈家本专赴日本,特聘日本法学专家来中国担任法律学堂教习。法律学堂的创办不仅与创制和施行新法相配合,构成当时法律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开风气之先,成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开端。
第三,修订旧律,创立新法。宣统二年,由沈家本负责删修的《大清律例》以《大清现行刑律》之名正式颁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律。这部刑律是对中国法律数千年历史的重大革命。当然,《大清现行刑律》仅仅只是清末法律更新的开端。自光绪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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