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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 通论

时间:2007-3-9 16:37:36  来源:不详
一,废戈矛土炮,代之以新式后膛炮、克虏伯大炮;第二,操法营规,“均参照德、日两国最新军制”;第三,建制和兵种分类接近于现代军队(其军、镇、协、标、营、队、排、棚即相当于后来的军、师、旅、团、营、连、排、班。近于后来独立师、独立旅的混成协则不仅统辖步兵,而且拥有马、炮、工程辎重等兵种);第四,淘汰老弱和兵痞,补充新的成分,战斗力大为增强;第五,指挥多由军事学堂出身或赴国外学习军事归来者担任;第六,士兵文化水准显著提高。所有这一切,标志着淮军以来的军事现代化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强化中央政府效能 经历了“庚子之变”沉重打击的清政府亟待恢复和强化中央政权的力量与权威,建立一个结构完整、运作有效的权力体系。为此,采取了四方面措施:

第一,改革行政机构,调整布局。首先是创设了一些新的政府部门,如设立外交部、商部、学部、巡警部(后改民政部)、邮传部,改刑部为法部;在各部之外设立大理院、审计院和资政院。同时撤并了一些有名无实或职能重复的部门,如撤通政使司,归并詹事府入翰林院,归并太常寺、光禄寺和鸿胪寺入礼部,合并兵部、练兵处和太仆寺为陆军部,合并户部和财政处为度支部。至此,隋唐以来的传统六部建置不复存在。在新建或改组的部门中,清政府实行单一领导制,废除了“数人共一职”的低效能管理方法。第二,整饬吏治。废除与腐败有密切联系的捐纳制度,简化各官署的公文形式,取消书吏。第三,削弱地方势力。其手段是将最具实力的封疆大吏袁世凯和张之洞调入中央任军机大臣,同时通过减少兼职的新规定,剥夺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力。第四,加强财政与金融的集中与统一,结束多头财政的局面。

以上诸种措施不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且意味着清政府已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相沿已久的“祖制”,不自觉地朝着现代化的国家建制推进。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后的“预备立宪”,则将更深刻地触动传统*体制中最保守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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