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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 通论

时间:2007-3-9 16:37:36  来源:不详
年起,完全按照西方法律分类,编制的法典如刑法、民法、商法及刑律和民事诉讼法,均在准备和起草之中。其中,“折衷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中国第一部现代法典《大清新刑律》于光绪三十四年告成。其它新法典至满清覆亡前夕亦大致有了雏形。与此同时,司法独立的有关条例也已制订出来。光绪三十三年,在法部的主持下,创设审判厅于东三省,并试办于直隶、江苏两省。中国之司法、行政分立自此而始。

吉尔伯特·罗兹曼在《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谈及中国法律时指出:中国社会和*结构具有一种早熟的特征,“清代中国却在法律制度上缺乏任何早熟性”。只是从清末新政开始,中国才迈出了法制现代化的最初一步。从而为早期现代化的制度资源增添了新的内容。

经济政策转轨 从压抑私人资本主义到奖励实业、扶植工商,是甲午战后清政府政策转轨的一个重要趋势。但在新政前的一段时间内,其势迟缓,颇多阻格,出台的政策亦不甚明朗。清政府“实业之有政策,以设立商部始。”[16]商部成立于光绪二十九年,其地位在清朝中央行政体制中仅次于外交部而居第二,可见清政府对振兴工商实业之重视。

商部的成立,以“保护开通”工商实业为宗旨。在一个长期奉农本商末为基本国策的国度,由政府扮演倡导、奖掖实业的角色,不能不说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转变。商部自成立后,即投入实际运作,其活动主要表现于三方面:

其一,制定、颁行一系列商律,如《公司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矿务誓行章程》、《重订铁路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商会简明章程》等等,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保护其经营管理和其它方面的合法权益,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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