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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末预备立宪几个问题的商榷

时间:2007-3-9 16:38:20  来源:不详
,尚须抉择”(《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1页。);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第6页。),“故于各国得一有镜之资,实不啻于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28页。)。这样日本就理所当然地成了他们效法的对象。也正由于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选择的是日本式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与主张英国式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制度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清末所谓“真假立宪之争”,实际上是走英国式的道路还是走日本式的道路之争。梁启超曾明确地指出,中国欲行立宪,“则将来政权所趋,其必成为英国式之政党*,而非复德国日本式之官僚*焉矣”(《读十月初三日上谕感言》,《国风报》第1年第28号,第45—46页。)。下面我们不妨把两者的具体主张作一比较分析。

  1.宪法 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考察了各国制宪历史后发现,宪法“就形式为言,有三种之区别,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是也。钦定宪法出于君主亲裁,协定宪法由君民之共议,民定宪法则制定之权在下而遵行之义务在君”。钦定宪法(如日本)“以君主为权力之中心”;协定宪法(如英国)“以议会为权力之中心”;民定宪法(如美法)则无权力之中心。因此他们主张,中国制宪应取日本式的钦定程序,“于君上大权无妨援列记之法,详细规定”(《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3—35页。)。根据他们的主张编纂的《钦定宪法大纲》,就用14条条文对君权作了规定,其权力之大,较日本天皇还有过之而无不及。资产阶级立宪派主张中国制宪应取英国式的协定,使国民多数尤其是以他们为代表的“中等社会”有参预制宪权,“若欲颁布宪法,而出于君定或执政诸人之定,民之视宪法,真不关痛痒耳,惟使国民多数参预政事,使之有协定宪法之权……宪法乃为有效”(《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117页。)。关于宪法的内容,他们指出:“立宪之事,亦如西洋各国去君主专制之权,以扩张民权,而定君民权限之关系耳,使国民善自为之,则实无可以致日本宪法之理由”(《杨度集》第44页。)。

  2.内阁 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主张,内阁由皇帝任命的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各部尚书组成,辅弼皇帝行使行政大权,皇帝所颁诏书敕令须由内阁副署,内阁对皇帝而不对议院负责。据他们说,这种内阁有两大好处:“一则使之忠于职位,无敢诿卸以误国;一则虽有缺失,有阁臣任之,则无不敢怨君主,所谓神圣不可侵犯者此也”(《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第368页。)。资产阶级立宪派笔下的内阁总理不是由皇帝任命而是议会中的多数党党魁充任”,任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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