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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末预备立宪几个问题的商榷

时间:2007-3-9 16:38:20  来源:不详
织党员以为各部大臣组织起“政党内阁”。内阁对议会而不对君主负责,“国会而认政府所行有害于发达国民也,则亦有责任纠弹之制度以颠扑之”(《杨度集》第313—323页。)。资产阶级立宪派所主张的内阁就是英国的议院内阁制,其目的是想依据自己的*能量组织起全国性的第一大党,然后通过选举控制议会,进而操纵内阁或组织起自己的“政党内阁”,以实现与封建势力分享政权或独掌政权的夙愿。

  3.议会 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设计的方案是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议员分为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钦选议员包括王公世爵、宗室觉罗、硕学通儒和纳税多者,民选议员有财产、性别、年龄、学历等严格限制,其职权是协赞立法,监督政府,尤其是决议预算案。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这里的议会仅与君主“共有立法权”(端方:《欧美*要义》第七章,第70页。),严格来说还不是独立的立法机关。资产阶级立宪派虽赞同“合上下议院而成立国会”,上议院由钦选议员组成,下议院由民选议员组成,但民选议员在人数上远超钦选议员,在议会中“以人民选举之议员为中坚”(梁启超:《政论》第3号,第9页。)。真正的权力机构是下议院而非上议院。议会的职权一是监督政府,议会可随时质问,诘责以至弹劾任何一个阁员,“此乃立宪政体晶莹坚粹之特质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03—0);二是监督财政,凡政府收支尤其是预算案非议会议决不得擅自施行;三是“改定宪法及附属法令”、“制定法律”,是独立的立法机关。“君主对于国会,只有不裁可所议之事之权,绝无强迫以遵命议事之权”(《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03—0)。

  4.司法 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法认为立宪之重要者,“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不受行政官吏之干涉”。主张成立各级裁判所,“据一定之法律以裁判刑事民事之诉讼”(《端忠敏公奏稿》卷六,《清定国是以安大计折》。),司法官由皇帝任命。资产阶级立宪派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看成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成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其权限不受行政及皇权的干预。

  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与资产阶级立宪派的争论,非真假立宪之争,而是走日本式道路还是走英国式道路之争,作为统治阶级营垒中的一员,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不愿意也不可能向资产阶级让出更多的权力,实行英国式的国王临朝而不理政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制度,将权力归于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这是他们*保守性的突出反映。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第一,日本式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本身就是对“朕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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