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设置机构,除督办政务处、外务部外、又设商部、学部、巡警部、练兵处等。1906年重定官制,除内阁、军机处仍旧外,共设11个部等机构,调整规模前所未有。
清末吏治,腐败至极,“各省院司书吏亦多与部吏沟通,其各府州县衙门书吏又往往沟通省吏舞文弄法,朋比为奸,……至差役索扰,尤为地方之害。”(沈桐生辑《光绪政要》第23册,第27卷。)清政府鉴于吏治败坏,不断激起民变,便在1901年连下两道上谕,诏令整顿部务,裁汰胥吏。同年又令“永罢实官捐例”(《清史稿》(四),第939页。)。此外还下令每年都要严格考核各级官员政绩,对违法者作出处分。
改革刑律,废除酷刑。清朝刑律,条法酷虐,各级官吏乱政扰民,非法断事,“一案株连动数十人”,以至民怨沸腾。1902年,清政府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沈桐生辑《光绪政要》第24册,第28卷。)。1905年,清政府批准废除凌迟、枭首、戳尸、刺字等酷刑,并规定可以罚款代替笞杖,无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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